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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专项扣除15问:上有老、下有小、背房贷的你恭喜了!


个税专项扣除细则来了之后,上有老、下有小、背房贷的各位中青年们喜大普奔,生不起病的现状也得到了改善,就算去读个在职研究生也能心无旁骛了。


看图说话,细则的几个重点就这张图来表达了:



这些政策确实好,但是落实到我们身上要怎么实现呢?大家一定还有很多的疑问,让我们来一一解答。


大家要知道的是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扣除“三险一金”之后,个人收入没到5000元的根本不需要缴纳个税,就不会涉及这些问题,下面我们从大家最关心的住房贷款、赡养老人开始说起。


住房贷款利息

Q1:我在婚前已购首套房有贷款,婚后开始租房,可以扣除吗?

A1:2019年1月1日后首套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支出的利息应当可以继续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贷期间可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纳税人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支出,一边租房一边等着拿起方的只能扣除一个。


Q2:一个家庭单位有2套住房,一套贷款已结清,一套仍有贷款未还完,是否可以享受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A2:如果是夫妻间共有两套住房,那么只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贷期间可以扣除,如果是除了夫妻外的家庭成员,例如父亲和儿子各自首套,那么可以各自扣除,取决于住房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Q3:目前公积金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明年1月1日后是否还可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再扣除,是两者都可以还是二选一?

A3:这一点尚不明确,暂时没有说不能同时使用,积金是缴付时扣除,而非支出时扣除,两者原理有差异。


Q4:所有扣除的内容,原始凭证要附在工资表下面吗?

A4:不需要,个人只需告知单位扣除信息,相关资料自行留存。暂行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Q5:首套住房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吗?

A5:暂时没有明确,有待关注后续正式文本的发布。


Q6:老家买房了贷款,在北京租房怎么扣啊?

A6: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有首套房的购房贷款利息,同时也有租房支出,在专项附加扣除时,应综合比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哪个扣除金额高,择其一扣除。


Q7:首套住房怎么定义?换房怎么算?

A7: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是采取“认房又认贷”或“不认房、只认贷”还是“只认房,不认贷”的标准,要取决于未来的具体细则对首套房如何界定。



赡养老人

Q8:父母一方满60岁,另一方未满,是扣2000还是1000?

A8: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际操作时需注意:

1、纳税人赡养1个老人和赡养多个老人,扣除标准一样。

2、纳税人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由于各种原因离世,只有纳税人一人独自赡养父母,此时的纳税人理论上应按独生子女标准扣除,但还需政策进一步明确。

3、多个子女约定分摊标准或被赡养人制定分摊的,没人分摊的金额每月不超过1000元。如父母有3个子女,3个子女可以约定1人扣除标准为0,另外两人每月扣除标准各1000元。


Q9:离异的父母如何扣?

A9: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Q10:我和兄弟姐妹之间需要有一个书面分摊协议吗?

A10:根据征求意见稿,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子女教育

Q11:工资没有给付子女教育费及其他专项资金可以做专项扣除吗?

A1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没有规定相关支出必须是纳税人负担,或者从纳税人某项收入中支出,只要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并产生了相关支出,那么就可以按标准定额扣除。


Q12:最多允许扣除几个孩子的子女教育支出?

A1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家庭只有1个子女,每月可扣1000元;如有2个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如有3个子女,每月可扣3000元。问题是,目前我们的生育政策还只是放开二孩,所以超生的子女,是否也允许按上述标准扣除,还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Q13:学费扣除这块,分民办公办吗?

A13:子女教育支出和继续教育支出均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不分办校的出资方性质。




继续教育

Q14:我在国外读书,怎么能知道自己继续教育的机构是国内教育部门认可的?

A14:这一点可查询教育部国外高等学校名单。


Q1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取得当年一次性定额扣除3600元,那么是在汇算清缴时申报吗?还是代扣代缴时每个月扣减300元?

A15:这一点并没有强调,如果申报系统对填列金额没有限制,建议根据工资薪金多少,若扣除前不足3600的,一次性扣除。否则每个月300或不足扣除下个月结转扣除均可。


Q16:会计从业资格每年的继续教育可否扣除?

A16: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所以您只能在取得年底扣除一次。


Q17:明年取得的会计中级职称可以抵扣个税吗?

A17:可以。


Q18:学习画画的教育支出可以扣除吗?

A18:不可以,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综合问答

Q19:请问这几项专项扣除在工资表明细税后加进去吗?

A19:回家进去,会有专门栏次填列。


Q20:如果工作在北京,工薪在北京公司代报,同时在异地有劳务或其他所得,那劳务或其他所得是在异地申报吗,最终汇算清缴的时候在何地申报呢?

A20:个税实施细则(草案)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新个税未作规定。但目前规定来看,很可能延续以下规定(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以上问题,均为个人理解,个税改革中最受关注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开始为期两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大家持续关注,详细后期会对更多细节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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