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资讯网

为啥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不适用资管产品56号文

原标题:为啥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不适用资管产品56号文

2018年1月15日下午,我们一个来自苏州的同学在20181231资管增值税微信群掀起了热烈的讨论,他坚持认为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也应该适用财税【2017】56号文。大家讨论再三,居然没有达成共识。无独有偶,我们中翰税务的一个老客户也在晚上快十点钟加班打来电话,询问自己涉及的其他类的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制)提供的贷款服务在2017年度的利息收入可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和财税【2017】90号文无需缴纳增值税,他说,银行再三告诉他可以适用。

按照最新发布的国务院令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很显然,如果抛开进口货物不谈,谁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谁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由于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主要是在营改增领域,我们继续引用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我们不看看出,私募合伙制基金是合伙企业、公司制基金也是企业,这两类基金发生的应税行为应当直接由基金自身作为纳税人,而不是这些基金的管理人。这些基金的管理人为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提供的管理服务属于营改增后的直接收费基金服务,由管理人自身缴纳基金管理服务的增值税。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的基金财产发生的应税行为则由这些基金也就是企业纳税人自己去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契约型基金发生的应税行为不是由基金自己作为纳税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呢?这是因为包括契约型基金在内的资管产品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不属于自然人或者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在工商、民政等登记部门做主体资格登记,当然也不会做纳税主体的税务登记。这个时候就需要税法白纸黑字地规定其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

欢迎参加1月26日和27日杭州《后营改增时代融资租赁保理和资产证券化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联系人冯涛13683023351。王骏主要负责在第一天26号讲授资管计划增值税有关问题、保理业务的征税与开票、资产证券化全环节多主体全税种的讲解。关注资管产品、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税务处理的同学强烈推荐。

欢迎参加1月27日和28日北京《后营改增时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发票管理与风险控制实务操作精讲班》,联系人高明13681125426。王骏主要负责在27号讲授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创新模式的发票开具、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税务处理的同学强烈推荐。

责任编辑:

此文由 广西资讯网 编辑,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地址:http://www.krqzj.com/zixun/TgfarK.html

()
分享到:

相关推荐

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