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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了核桃、手串?你倒是买啊!怎么还用上钢锯了?

(北京时间记者 邢琳 通讯员吴卫娟)男子三进文玩店行窃,盗取文玩核桃、手串等物品,房山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300元。

2016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文玩商铺门口,见商铺已落锁且周边无人,被告人杜某用钢锯锯断挂锁进入店铺仓库,盗走了仓库内的部分文玩核桃等物品。随后,被告人杜某将这些物品卖到了周边的文玩“跳蚤”市场,拿到钱后继而挥霍一空。

同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杜某再次来到同一家文玩商铺门前,见店铺门锁已更换,且难以打开,于是,杜某用提前准备好的扳手拆卸了防盗窗,钻窗进入店铺内,偷了店内的文玩核桃、手串等物品。随后,杜某将这些物品再次卖到文玩“跳蚤”市场,拿到钱之后继续挥霍一空。

同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被害人魏某经营的文玩商铺附近,杜某用活扳手等工具拆卸防盗窗后钻窗进入,盗窃文玩核桃、手串等物品,随后卖钱挥霍。

被告人杜某三次偷盗的物品由于没有实物、也没有发票,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进行鉴定。

庭审中,被告人杜某对法庭认定的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

房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杜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元(已在案),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杜某犯罪所得未作价的物品,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魏某。

法条连接: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5.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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