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资讯网

河南检察院回应:鲁山强奸案“冰释前嫌”是宣传产生的歧义

  央广网平顶山9月26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冰释前嫌强奸案”、“握手言和故意杀人案”成为热搜词,而这两起案件都是由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两起案件的结果都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今年16岁的小赵强行和17岁女孩小花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最终,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经过几天的发酵,在中秋小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河南省检察院对媒体做出了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宣传工作中释法说理不充分,表述不准确,引发了社会的关注。目前案件依然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将严格依法办案。

  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回应媒体,是宣传产生的歧义。“宣传的角度把握得不是太好。另外,释法说理做得不够充分,一些细节特别是老百姓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比如,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说取保候审就一取了之。这个案件还在审查起诉中,下一步我们还会严格依法办案。”

  官方迟迟未发声,网友又翻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显示,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萍表示,这是一起反欺凌案件。该案件的报道过程中,“握手言和”的表述不是很恰当。当时法院判决是缓刑,考虑到是杀人未遂;另外还有些其他情节,比如,构成伤情是轻微伤;同时这是一起反欺凌案件,当时是受害人一直欺负李某某,李某某比较冲动,但最终是未遂,情节也比较轻微。

  此前,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未成年少女强奸案的处理中,是否有这样的考虑,中国之声记者昨天(25日)多次联系河南省检察机关,但未得到回应。

  张萍此前对媒体表示,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待有一定进展,会有发布。法院判决之后,会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

  钱列阳说:“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他(小赵)作案的时候已满16岁不满18岁,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另外,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之后就不会改变,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之间达成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这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性质。”

  钱列阳认为,对于司法判决来说,做出结论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结果是什么’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

  按照检方的回应,目前这起案件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有法律专家表示,按照司法程序,有三大走向:退给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起诉。不管案件如何走向,最关键的是,要经得起司法的推敲,经得起公众的检验,经得起阳光的照射。

此文由 广西资讯网 编辑,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地址:http://www.krqzj.com/zixun/AVP.html

()
分享到:

相关推荐

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