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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扬子晚报网4月14日讯(通讯员 常法宣 记者 马奔) 今天上午9点半,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长期清洗废桶污染地下水

  据了解,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租用遥观镇东方村委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共重48.636吨,现场两个污水池底部废泥总重65.744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检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2015年6月份,许建惠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常州市武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许玉仙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在缓刑考研期内禁止许建惠、许玉仙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检查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许建惠、许玉仙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许建惠、许玉仙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判令许建惠、许玉仙依法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判令许建惠、许玉仙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30万元为基数,根据该区域环境敏感程度以4.5―6倍计算赔偿数额,该款项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庭审认定产生废水500吨

  在今天的庭审中,买外链,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从事洗桶业务长达四年,根据雇工的陈述每天洗桶至少两百只,四年来洗桶总量在24万只以上,折算产生的废水量为524吨到720吨之间。因此,公益诉讼人关于两被告至少产生500吨废水的主张有充分依据。被告虽然提出清洗废水循环利用的主张,但被告对废水去向未作合理解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进行了废水循环利用。因此,合议庭认定,本案所涉废水排放量为500吨。

  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修复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计算问题,合议庭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地下水及洗桶厂周边环境,已难以通过工程予以恢复,其恢复成本远大于其收益并缺乏环境损害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恢复成本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指标的情形,可适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修复费用。根据常环公司《环境调查技术报告》,一般洗桶废水处置费用为600元每吨。本案两被告洗桶产生废水500吨,洗桶废水虚拟治理成本为3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议庭考虑到本案污染者的过错程度、污染物性质、周边环境敏感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以虚拟治理成本5倍计算赔偿数额为150万元。

  判处赔偿150万修复费用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许建惠、许玉仙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冶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建惠、许玉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将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方村委东方村洗桶场地内遗留的130只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帐户。编辑:肖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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