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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风险及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的风险及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一、私募基金风险
(一)特殊风险
[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阐明]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二)一般风险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发外链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1、权利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2、义务
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九)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十)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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