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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规依据
   《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自2011年4月1日施行。
2、兰州市流动人口申请居住登记条件
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兰州市或者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的年满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人员,包括本市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和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属于流动人口。
3、居住登记办证流程
流动暂住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公安派出机构对于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依法查验证件、核实申报材料,对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办理居住登记;对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办理居住登记,并发给居住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在登记后要求其补齐材料,同时先予进行居住登记。
居住证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居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证手续。
4、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的手续:
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或者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暂住人口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出租房屋租赁协议;
育龄妇女需提供婚育证明。
5、居住登记项目
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事由、到达时间和联系方式、本人照片及携带未成年人情况等。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1年、2年或3年。
对于在本市购置住房或商铺、有稳定职业和有固定收入、连续固定居住5年以上的,居住证有效期可以核发为一次有效期3年;
对于居住处所相对固定并在兰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居住证有效期可以核发为一次有效期2年;
对于在兰务工经商不满3年或季节性、零时性务工人员,居住证有效期限可核发为有效期1年。
7、持有居住证享有的权益:
(1)依照本市户籍政策,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申办常住户口; 
    (2)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3)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登记; 
    (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子女享有免费预防接种疫苗服务; 
    (5)申办就业或者求职务工; 
    (6)申办公交IC卡; 
    (7)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8)申办住房贷款; 
    (9)参加社会保险; 
    (10)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8、出租房屋如何认定
指除旅馆业以外,以盈利为目的,提供他人居住的房屋,既用于经营又用于居住的房屋也纳入出租房屋管理。
9、用工单位和出租户的义务
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雇主招用流动人口的,由雇主申报办理;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办理;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申报办理。
10、房屋出租户应当履行的治安责任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1、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治安责任
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租赁房屋住宿的流动人口,必须按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户口登记;
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12、出租和承租人的违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10条规定:
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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