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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判莫焕晶死刑,也不妨碍对物业消防问责

——本文约1644字,阅读需5分钟

昨天下午一系列的文章开始在朋友圈流传,大致内容都是质疑杭州中院审理纵火保姆莫焕晶一案的。

这一轮质疑的开头,是原莫焕晶辩护律师党琳山发微博,指责法院“强行指定律师是公然违法”,导致其陪同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未能与莫焕晶会面。而之后,一众自媒体开始炒作“何兵被拒”,甚至开始猜测是法院有“官方剧本”。

但根据杭州中院之后的官方声明,2017年12月27日莫焕晶就书面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要求。两天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莫焕晶,莫焕晶同意该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何兵律师是1月5日才通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焕晶之父莫某某签名的代为委托辩护材料。那么请问,究竟是哪个在前哪个在后?是本人申请的书面材料权限大,还是其父亲签名的代为委托材料权限大?

党律师这种言论的问题其实并不难识别,北京时间“锐评”也无意替法院辩解。如果何兵先生或者这位党律师对法院提供的日期有质疑,大可向有司投诉,相信法律文书都有日期,签字文书都有记录,也不是谁伶牙俐齿就能改变的。

而锐评君认为,此事最荒谬之处,在于所谓的“官方剧本”,这种说法的来由是最初党律师怀疑物业和消防负有责任。

实际上受害者林先生也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共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了八项信息公开,包括消防部门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小区物业消防安全不到位的证据、小区物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证据、小区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证据等内容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

但请注意,林先生提出的申请,跟刑事案件其实并没有司法上的直接关联,否则此案都开庭了,现在提出申请就算获取证据也未必赶得上提交。这应当是林先生一方明白,问责物业、消防的责任,跟追究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是两条路径,前者问责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论从证据搜集还是司法判决的程序上都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锐评君看来,之前党律师甩出一套说辞,并发布了莫焕晶公开信,其实用意或许是想拖物业和消防进这个案子,将两条路径混在一起,在死者死亡与莫焕晶纵火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制造存疑项目。

一旦可以论证物业或者消防存在导致救援延误的行为,那么可以尝试论证莫焕晶的纵火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结果。而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假如因果关系存疑的情况下,这种因果关系就如果可以不被认定,就可以为莫焕晶留下一线生机。

但这个策略的先天弱点在于,其实党律师并没有关于物业或者消防延迟救援并足以影响认定因果关系的实际证据,于是他或许是想试图申请让更多的消防人员出庭作证,以此从这些人的回答中寻找他认为可能存在的“真相”。

不过在锐评君看来,他的理由本身就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因为他认定现在两名消防员证词效力不足的理由是“不是第一批进去的”,可是他申请的38个人都是第一批进去的么?这显然难以说服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看明白的话,这里明确有“法院认为有必要”,而不是说辩护律师想让谁来谁就来。

在没有明确的事实证据情况下,仅凭对所谓真相的猜测,就想申请38名证人出庭,哪个法官会随便同意这种申请?这难道不是刑诉法授予法官的权限之内么?

但是偏偏就有些疑神疑鬼的人,一口咬定是杭州公检法串通一气掩饰所谓真相,于是编造出了所谓“官方剧本”这种阴谋论。

而这套“掩盖真相”说辞真正的破绽在于,即便莫焕晶今天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受害人家属还在,而且明显还会继续问责,相应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反而可以更加合理地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既走不了消防也跑不了物业。那么请问这个“剧本”的意义何在?又能掩饰的了什么呢?

文/北京时间评论员 佘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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