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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无为县一宗挪用资金案的调查

原标题:安徽无为县一宗挪用资金案的调查

人民交通网(记者 杨中根)近期接到河南国信大能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能公司)的来信说:大能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公司中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分公司)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原分公司与安徽冠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事,被安微省无为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大能公司的股东杨晓伟于2017年5月18日被安徽无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无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无为县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构不成合同诈骗,于2018年1月以挪用资金罪将大能公司股东杨晓伟起诉至无为县法院(大能公司法人刘俊昌被无为县公安局上网通缉,现在逃),至今无结果。

据调查:大能公司与中原分公司是合作关系,近几年来双方在多个项目中均有合作,其中涉及冠楼公司的有新郑甲田项目和商丘静脉产业园项目。

2015年9月17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公司与郑州甲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新郑市甲田时代城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合同》,之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公司将该项目授权给中原分公司负责施工,中原分公司向郑州甲田公司交纳300万元保证金。中原分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冠楼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收取冠楼公司500万元保证金。

该项目郑州甲田公司提供的有政府批文、发改委批复、政府会议纪要等政府红头文件,是项目真实存在的有力证据。后因拆迁安置问题该工程未能如期开工。

冠楼公司认为开工无望,索要保证金,在双方未谈妥的情况下,冠楼公司法人钱光明在安徽无为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无为县公安局立案后,经侦大队朱某某多次替冠楼公司催要保证金并恐吓当事人,不还钱就要抓人(当事人有录音),随后大能公司的股东杨晓伟于2017年5月18日被安徽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无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无为县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构不成合同诈骗,于2018年1月以挪用资金罪将大能公司股东杨晓伟起诉至无为县法院(大能公司法人刘俊昌被无为县公安局上网通缉,现在逃),至今无结果。

记者还调查到冠楼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公司和中原分公司索要保证金,法院判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公司和中原分公司退还冠楼公司保证金,该判决已生效执行完毕。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案律师说:大能公司股东杨晓伟不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存在劳动及人事关系,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

关于挪用500万的调查:

1、大能公司会计称:案件中中原分公司与大能公司之间存在受托支付行为。起诉书指控显示涉案450万元保证金转至大能公司账户(剩余50万转到了刘阳阳私人账户上),但未显示这部分资金的具体用途,大能公司银行账户显示,这笔450万元款项到账后,直接转至中原分公司工程承包人张学键银行账户175万元,支付中原分公司办公房租金143545元,支付至中原分公司办公室人员杨艳霞个人账户100万元(这部分资金杨艳霞均有凭证证明用以中原分公司的业务开支),部分支付至户明明、刘红伟、姬鹏商丘项目用款,部分支付中原分公司借款。

2、本案律师称:450万元转至大能公司账户后的支付行为均是与中原分公司有业务关联关系的款项,不属于和大能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支付行为。大能公司的支付行为仅属于代替中原分公司的支付行为。本案卷宗材料显示中原分公司转到大能公司账户上的款项达到3580万元,不仅是本案指控的450万元,其它款项的支付行为与450万元的支付行为基本相同,其它转到大能公司的款项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这笔450万元的款项同样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显示450万款项的转账行为属于代替中原分公司的委托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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