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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逝世索赔案二审保持原判 驳回被

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二审维持原判 驳回原告知请

  新华社厦门5月10日电(记者 颜之宏 刘旸)记者从厦门市中级国民法院懂得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海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做出二审宣判,保持一审裁决成果,驳回替跑猝逝世死者家眷方的抵偿诉讼恳求。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竞赛中产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吴某钢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华告上法庭,请求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连带赔偿吴某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育人生涯费、交通费、精力安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一审厦门市海沧区法院认为,不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因为外在或环境方面的起因导致其损害扩展,其最后可怜死亡能够认定是本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错误,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现不服,并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原告在上诉申请中将本来的索赔金额123万余元更改为55万余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固然赛事运营方就案涉赛事的检录治理存在差错,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别人“替跑”存在错误,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联。因而,赛事经营方与李某华毋庸对吴某钢的死亡承当侵害赔偿义务,原告方向赛事运营方跟李某华主意侵权伤害赔偿不能成破,故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以为被告的上诉要求根据不足,一审讯决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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